来源:遂昌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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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在丽水的实践,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现根据《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并结合我县实际,遂昌县公安局特别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在出行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本条例自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不得占用盲道、坡道、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等无障碍设施,或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将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方停放。
(二)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撒物品。机动车行驶过程中驾驶人向车外抛撒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乘车人向车外抛撒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三)在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主要街道和重点公共区域内,机动车应当按停车位的指示方向停放;未按照规定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处五十元罚款。
(四)机动车行经积水路段应当低速通行,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或者致使积水飞溅行人;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时不得手持方式使用手机;经过人行横道时要礼让行人;对违反规定的驾驶人员,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六)驾驶非机动车不得逆向行驶、闯红灯、越线停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头盔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七)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不得看手机、嬉闹、攀爬道路隔离设施。影响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八)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指定车道行驶,不得占道行驶。机动车未按指定车道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元罚款,记2分;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处50元罚款。
(九)不文明行为人对执法人员进行辱骂、推搡、威胁的,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从重处罚,对不文明行为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遂昌县公安局
年11月17日
遵守交规平安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