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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规范森林资源案件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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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商报

许睿本报记者李海洋

林草兴则生态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及配套典型案例。自6月15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旨在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森林生态环境,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加强对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导,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依法保护森林资源

近年来,林地、林木交易日益增多,诉讼纠纷亦随之增加。除私益诉讼外,破坏森林资源所引发的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中占相当大的比重。据统计,年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涉及森林资源的一审案件件,其中民事案件件。在这些案件中,除私益诉讼以外,因破坏森林资源而引发的公益诉讼不在少数。比如,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张某奉、赵某辉破坏长江防护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人民法院判令毁损三峡库区长江防护林的行为人,限期就地继续履行补植复绿、管护抚育义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

如何服务保障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措施依法有序推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森林资源利用中的重要作用,有效解决森林资源保护中修复方案不够科学、损害赔偿不够全面等问题,成为各级人民法院面临的重要课题。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介绍,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特点,积极回应环境资源审判实践中对丰富完善相关法律适用规则和保护修复措施的关切,在认真总结各地法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就森林资源民事案件受理、林地林木交易、林地承包经营、林业碳汇等新类型担保、公益林经营、森林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等问题予以规范,制定出台司法解释,指导人民法院树立正确审判理念,统一裁判规则,依法妥善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

司法解释坚持“人民至上”,落实“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民生福祉”原则,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生态环境中生存发展的权利。坚持生态优先,推动将经济发展、人类活动控制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可承载限度范围内。坚持系统观念,积极适用预防性、恢复性司法措施,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目标。坚持最严密法治,综合运用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的惩治追责力度。

杨临萍表示,尊重自然、尊重历史、尊重习惯,推动森林资源科学合理利用,森林法在立法目的、基本原则等规定中,充分肯定了尊重自然理念。涉森林纠纷案件的处理,在专业事实认定、责任承担方式、修复方案执行等方面,均应当遵循森林生长发育的自然规律。同时,中国山林权属政策经历了多次变革调整,司法审判应当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妥善解决相关权益纠纷。在不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应当尊重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方面的乡规民约、地方习惯,合理适用习惯弥补成文法的不足。

落实环境资源审判

司法解释共有23个条文,就森林资源民事案件受理、林地林木交易、林地承包经营、林业碳汇等新类型担保、公益林经营、森林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等问题予以规范。

司法解释强化市场规则统一,明确林地林木交易及纠纷受理规则。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因作为物权变动原因的民事行为,对林地林木的物权归属、内容产生争议,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行使物权确认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依法受理。

针对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森林资源利用中的重要作用问题,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当事人订立的公益林经营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进行特别审查,确保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鼓励经科学论证及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前提下,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依法保护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益、林业碳汇等提供的新类型担保,助力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

在法律适用规则和保护修复措施不够科学的问题上,司法解释在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林地林木交易及纠纷受理规则;细化林地承包经营规则,保障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落实生态区位保护要求,明确公益林经营利用规则。此外,司法解释丰富了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规则,要求通过灵活运用生态修复、损害赔偿、认购林业碳汇、劳务代偿等多种责任承担方式,推动受损森林生态环境有效恢复。明确认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时,要充分考虑森林生态环境功能价值,切实加大破坏森林资源侵权行为的成本。鼓励侵权人自愿交纳保证金,引导侵权人从被动受罚向主动纠错转变,彰显了环境资源审判的惩罚教育和示范引领功能。

为了落实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公益林经营利用规则。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当事人订立的公益林经营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进行特别审查,确保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鼓励经科学论证及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前提下,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

杨临萍介绍,司法解释总结吸收审判实践经验,丰富了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规则。司法解释明确,违反国家规定造成森林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以补种树木、恢复植被、恢复林地土壤性状、投放相应生物种群等方式承担修复责任。人民法院确定侵权人承担的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应当综合考虑受损森林资源在调节气候、固碳增汇、保护生物多样性、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等方面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予以合理认定。

实现可持续发展

司法解释第十六条明确,对于以林业碳汇为客体的新类型担保,人民法院在坚持物权法定原则基础上,依法保护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第二十条允许当事人通过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明确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意见、不同责任方式的合理性等因素,依法予以适用。

杨临萍表示,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决策部署,制定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则,对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提升林草资源总量和质量、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具有积极意义。

司法解释规定,审理涉及森林资源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这是司法解释中第一次明确提出绿色原则。对此,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刘竹梅表示,将绿色原则写入民法典,开了世界民事立法之先河,为世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中国方案。司法解释中的多个条款体现了对绿色原则的贯彻落实。具体而言,一是在林地承包经营纠纷处理中,以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重要遵循。二是在林业经营合同履行中,以避免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重要目标。三是在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以严格追究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责任为基本要求。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翔看来,修订后的森林法施行两年来,为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供了法治保障,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与森林生态保护相协调。

司法解释明确,对于以林业碳汇为客体的新类型担保,人民法院在坚持物权法定原则基础上,依法保护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同时,允许当事人通过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意见、不同责任方式的合理性等因素,依法予以适用。

“当前,我国已将林业碳汇作为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项目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正在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鼓励林业碳汇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北京林业大学教授林金星表示,近年来司法机关推出一系列举措,不断完善林业碳汇交易规则,巩固森林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提升森林生态系统碳汇增量,助力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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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执法经验筑牢司法保护屏障

今年7月1日,是修订后的森林法施行两周年的日子。两年来,司法机关坚持森林法确立的“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原则,不断筑牢森林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屏障,以法治之力守护苍翠林海。

年1月,由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吴某等6人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开庭审理。据悉,该案涉及被非法砍伐的林木蓄积.84立方米,当地林地植被受到严重损害。对此,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6名被告人在各自参与的滥伐、运输、收购林木的数量范围内,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0.4万余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这起长沙市首例从非法砍树、运树到收树“全链条”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件当庭宣判,岳麓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11个月至1年不等,检察机关提出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被法院采纳。“对于森林资源的保护,不仅要禁止和惩罚盗伐、滥伐行为,还要切断盗伐、滥伐所得林木的流通途径。”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廖剑聪表示。

在此次司法解释发布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涉及长江防护林保护、黑土区周边荒山治理、森林火灾防治等多方面内容,体现了人民法院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对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法律适用规则的有益探索及经验总结。

在云南省澜沧县人民检察院诉歪某毁林种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被告人为追求短期经济利益,造成国有公益林大量毁坏。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积极促成调解,通过“刑罚+修复”的责任方式,有效维护了古茶林生存环境和当地群众长远利益。

在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诉叶某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人民法院考虑到补植树苗有季节性要求,创新适用先予执行司法措施,责令被告根据专业修复意见,在适宜种植时间履行补植义务,最大限度保障了生态环境修复效果。

此外,部分案例还体现了人民法院落实国家绿色金融政策要求,依法支持金融创新,促进林业与银行业、保险业互惠共赢,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益司法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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