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人民政府通告
﹝﹞1号
为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切实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的规定,遂昌县人民政府决定:
一、年3月25日至4月15日为全县森林禁火期,全县范围内所有林区及林区外缘50米为禁火区。
二、在禁火期内禁止携带任何火种进入林区,禁止上坟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炼山、烧野蜂窝、烧灰积肥、烧田埂草、烧竹枝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三、在禁火期内,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巡护,强化火源管理,重点区域安排专人值守,确保安全。
四、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禁火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各类野外用火行为将严肃查处,对森林火灾肇事者从重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森林火警报警电话或。
敬请广大干部群众自觉遵守,并互相转告。
遂昌县人民政府
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