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全社会创业创新,促进我县总部经济和数字经济发展,引导区域合作发展,提高企业资源配置能力,带动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部经济和数字经济企业的认定
(一)总部经济认定条件
列入总部经济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遂昌县总部经济产业重点和产业导向;
2.必须在县外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关联的年纳税额万元以上的企业;
3.必须是在本县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非本县业务年纳税额(剔除国家退税部分后)万元以上。
(二)数字经济认定条件
列入数字经济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遂昌县数字经济产业重点和产业导向;
2.必须是在本县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通过统一数字化平台、股权运作平台等形式开展合法的运营。
非本县业务年纳税额万元以上。
(三)认定程序
申请认定我县总部经济和数字经济的企业,应向县经济合作交流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遂昌县总部及数字经济企业认定申请表》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总部经济县外关联企业的营业执照、上年度财务报表、上年度纳税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县经济合作交流中心受理企业申请材料后,与县市场监督局、税务局、财政局和行业主管等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认定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查核实后上报县总部经济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审定期限为10个工作日,审定确认后即可办理列入总部经济和数字经济企业手续。部门招引企业由县两山转化发展中心及县两山公司办理相关手续,乡镇(街道)招引企业由相应乡镇(街道)办理相关手续。
二、总部经济和数字经济扶持政策
(一)对新引进或培育的总部经济和数字经济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三年(三十六个月,下同)内,按企业非本县业务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代扣代缴劳务类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综合贡献的90%给予奖励。
(二)对新引进或培育的总部经济和数字经济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年代扣代缴非劳务类个人所得税2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高管或股东(不超过十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综合贡献的90%奖励给相应个人。
三、附则
(一)建筑类企业不再享受总部经济政策。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本意见自年1月1日起施行。
遂昌县关于深化总部经济和数字经济
发展的若干意见(补充意见)
一、对年1月以后引进的总部经济企业及数字经济平台类项目按年度累计入库税收在万元以下时,按约定税种的地方综合贡献50%先行预兑现奖励,年度内引进企业或平台入库税收达到万元以上时,次月按照约定税种的地方综合贡献额的90%进行兑现奖励。另由两山集团对引进的总部经济企业及数字经济平台类项目按照约定税种的地方综合贡献额的10%进行兑现奖励。
二、对于引进时间未满12个月的总部经济企业及数字经济平台类项目对其缴纳税收按照年度入库税收要求的月基数进行折算。对于未达到年度入库税收要求的总部经济企业及数字经济平台类项目,除按照50%比例对其实际缴纳税收约定税种进行奖励外,终止协议,并不再享受我县总部经济及数字经济平台类项目优惠政策。
三、各乡镇、街道可自行决定乡镇、街道引进的总部经济企业及数字经济平台类项目缴纳税收额度和奖励比例。
四、各乡镇、街道奖励兑现的范围必须是各乡镇、街道引进的总部经济及数字经济平台项目从县外引入的税收,按照在我县年实现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年度缴纳税额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部份。
本意见自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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