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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截至目前,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涉及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32件,判决被告人野生动物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赔偿金近万元。
“抓捕野生动物是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我知错了。”近日,被告肖某某当庭表示愿意承担责任,赔偿野生动物生态环境资源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
日前,由丽水市检察院督办,遂昌县检察院向丽水市中级法院提起的破坏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的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中的4起案件集中开庭审理,法庭当庭判决被告洪某某等5人各赔偿野生动物生态环境资源损失1.62万元至6.83万元不等,被告黄某文对这5笔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与此同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所有被告都必须在丽水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据了解,年至年8月间,被告洪某某等5人分别在遂昌县境内柘岱口、龙洋、黄沙腰等地,通过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非法猎捕棘胸蛙、小麂、野猪、乌梢蛇等各类浙江省重点保护动物、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只。被告黄某文长期在遂昌县从事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并收购了上述5人猎捕的各类野生动物,加价后出售给詹某某、周某某、张某某、贾某某、毛某某等下游买家。
在此之前,遂昌县检察院已就上述6人向县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法院依法判决黄某文犯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1万元;判决郑某某等人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6个月不等,缓刑2年至1年不等,并各处相应罚金。
▲6位被告(其中被告黄某文在看守所远程开庭)
被告洪某某等6人在遂昌县境内形成了涵盖猎捕、收购等地下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产业链,严重破坏了遂昌当地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们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遂昌县检察院依法提起了本次民事公益诉讼。据承办检察官介绍,四起案件的野生动物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赔偿款将集中用于专业性生态修复支出。
▲旁听的人大代表和护林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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