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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遂昌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及受

来源:遂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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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11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57号)《遂昌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遂政办发[]45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年度浙江省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浙建保函[]号)及《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遂昌县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的批复》(遂政办发[]55号)文件精神,结合遂昌县住房保障规划、经济发展等实际情况,现将年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及受理公告公布如下:

一、申请受理时间和地点

(一)为便于我县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公租房,即日起,实行公租房申请常态化受理。

申请地点:遂昌县住房保障中心(遂昌县妙高街道号4楼)。

(二)已享受公租房保障(包括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的外来务工家庭年审申报时间为年8月17日至年8月28日(工作日);已享受公租房保障(包括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无房职工年审申报时间为年9月14日至年9月25日(工作日)。

年审申请地点: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社区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向用人单位所属社区申请,无对应社区的,向妙高街道社区办申请;外来务工人员向用人单位申请;妙高街道范围内户改农转非的居民到住房保障中心申请。

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

本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对象为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三、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一)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均可申请:

1.户口条件:申请人具有妙高街道居民户口三年(含)以上且在妙高街道实际居住。包括已婚(含离婚或丧偶)且同时拥有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居民,以及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其中结婚、离异需满三周年。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申请人的成年未婚子女,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妙高街道常住居民户口(含子女在国内就学或在部队服义务兵役期间户口迁出的)且与申请人实际共同居住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申请人(包括配偶)的父母与申请人实际共同居住,且父母二人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妙高街道居民户口三年(含)以上,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2.住房条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妙高街道范围内的现有房屋建筑面积按每户家庭计算少于45平方米,同时人均房屋建筑面积少于15平方米。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含已转让),未领取过建房费或住房补贴。

3.经济条件: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低于×60%=.4元(年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为元/年);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元/人·年;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汽车;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汽车或购有10万元以下(新购置车辆以购车发票为准、二手车辆以评估发票为准)非营运车辆。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条件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新就业无房职工均可申请:

1.户口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县常住户口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申请人持有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的毕业证书,在本地用人单位工作,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

3.申请人在本地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半年(含)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保半年以上,申请人(包括配偶)的父母与申请人实际共同居住,且父母二人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妙高街道常住非农业户口三年(含)以上,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4.住房条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妙高街道范围内无自有房屋。

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含已转让),未领取过建房费或住房补贴。

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在妙高街道范围内拥有1套或幢(含)以下住房,同时单套或单幢住房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下。

5、经济条件: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3=.2元。

家庭成员无汽车或购有10万元以下(新购置车辆以购车发票为准、二手车辆以评估发票为准)非营运车辆。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外来务工人员均可申请:

1.户口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县(不含妙高街道)常住户口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申请人的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地与申请人实际共同居住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2.申请人在本地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半年(含)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保半年以上,

3.住房条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妙高街道范围内无自有房屋。

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含已转让),未领取过建房费或住房补贴。

4.经济条件: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元。

申请家庭无汽车。

(四)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申请专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遂昌县常住户口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半年(含)以上;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妙高街道范围内无自有房产,未领取过建房费或购房补贴,未享受过货币分房政策;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地拥有1套(含)以下住房,同时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下。

4、未租住公有住房。

四、用人单位的界定范围:

本地用人单位指在妙高街道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外地驻遂机构,以及登记注册地在妙高街道的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的,需提交法人组织的授权书。

五、住房面积的认定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其现有房屋面积按家庭成员在妙高街道范围内拥有的下列房屋建筑面积的总和认定:

(一)自有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二)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商品房等;

(三)征收时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四)农村批地建房;

(五)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相应类别的公共住房租金标准的面积部分;

(六)申请保障之日起前五年内,因离婚、分家析产、赠与、出售等原因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房屋;

(七)有其他可以认定为自有房屋的情形。

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1人户保障面积36平方米,2人户40平方米,3人户54平方米,4人及以上户60平方米。

七、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给予租金减免。

租赁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注:因现有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已全部分配,本次申请家庭均以租赁补贴进行保障。

八、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发放标准

低保家庭:8.00元/平方米·月,低收入家庭:7.00元/平方米·月,中等偏低家庭:4元/平方米·月,外来务工人员:4元/平方米·月,新就业无房职工:4元/平方米·月。

九、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收取标准

(一)低保住房困难家庭:1.00元/平方米·月,超出保障面积标准部分疗厂5.50元/平方米·月,龙谷路5.50元/平方米·月,金溪2.50元/平方米·月,不足保障面积标准部分不再另行发放租赁补贴。

(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50元/平方米·月,超出保障面积标准部分医疗厂5.50元/平方米·月,龙谷路5.50元/平方米·月,金溪2.50元/平方米·月,不足保障面积标准部分不再另行发放租赁补贴。

(三)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医疗厂5.50元/平方米·月,龙谷路5.50元/平方米·月,金溪2.50元/平方米·月,超出保障面积标准部分医疗厂8.00元/平方米·月,龙谷路8.00元/平方米·月,金溪4.00元/平方米·月,不足保障面积标准部分不再另行发放租赁补贴。

(四)外来务工人员:金溪2.50元/平方米·月,超出保障面积标准部分金溪4.00元/平方米·月,不足保障面积标准部分不再另行发放租赁补贴。

(五)附属用房:1.00元/平方米·月。

(六)对已有私房的承租人,其原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超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部分的按相应类别地段标准计算租金。

十、监督管理

(一)申请人以虚报、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一经查实,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退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追缴承租期间市场租金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差价,并撤销其配租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赁住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十一、其他事项

申请审核中涉及户籍、年龄、房产转让、婚姻状况等年限日期核定均以本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公告发布日为时间节点。

县住房保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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