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作为与湿地、海洋并列的地球三大生态系统之一,在应对气候变化、保护生物多样性、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方面具有重要生态功能。
为加强对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导,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10个典型案例。这批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对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法律适用规则的有益探索及经验总结,涉及长江防护林保护、黑土区周边荒山治理、森林火灾防治、绿色金融等多方面内容。
坚持生态优先
最高法副院长杨临萍介绍说,近年来,我国生态文明领域立法进程不断加快。民法典构建了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的规范体系,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制度规则,森林法确立了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深化、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推进,林地、林木交易日益增多,诉讼纠纷亦相应增加。破坏森林资源引发的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中占相当比重。年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涉及森林资源的一审案件件,其中民事案件件。”杨临萍说。
在此次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中,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张某奉、赵某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法院判令毁损三峡库区长江防护林的行为人,限期就地继续履行补植复绿、管护抚育义务,依法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
黑龙江省穆棱市某村委会诉常某春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定承包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黑土区周边荒山治理、防治水土流失等主要义务,构成根本违约,依法判令解除合同、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有效避免黑土区生态环境损害扩大。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诉叶某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法院考虑到补植树苗有季节性要求,创新适用先予执行司法措施,责令被告根据专业修复意见,在适宜种植时间履行补植义务,最大限度保障生态环境修复效果。
依法保护产权
“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尊重契约精神、促进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同时,注重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的维护,推动森林资源有序合理利用。”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刘竹梅说。
杨某家诉贵州省安龙县某村二组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定合同终止时双方对地上林木处理的约定,未违反公益林保护、林木采伐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判令林地所有权人依约为经营期限届满的林业经营者出具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的相关手续。
安某堂等54人诉山西省五台县某村委会及第三人郭某华、张某如确认林地承包合同效力纠纷案中,法院认定第三人未对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进行合理审查,不能认定为善意交易相对人。
与此同时,法院落实国家绿色金融政策要求,依法支持金融创新,促进林业与银行业、保险业互惠共赢,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益司法样本。
江西省某农商行诉陈某珍等5人森林资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对林地林木抵押登记效力予以确认,依法保护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权,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有序开展绿色信贷业务。
湖北省某林业科技公司诉某财产保险公司森林保险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在查明森林火灾面积、损失程度及赔偿金额的基础上,依法支持林业经营者索赔请求,帮助其在灾后迅速恢复生产,有效增强市场主体投资信心。
“这两起案例助推绿色金融,打通了森林资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刘竹梅说。
护航绿色发展
杨临萍介绍说,《解释》坚持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森林资源,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森林生态环境,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的惩治追责力度,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此次发布的案例中,人民法院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云南省澜沧县人民检察院诉歪某毁林种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被告人为追求短期经济利益,造成国有公益林大量毁坏。法院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积极促成调解,通过“刑罚+修复”的责任方式,有效维护古茶林生存环境和当地群众长远利益。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河南省新郑市某镇政府、新郑市某庄村委会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被告为建设工程项目,违法移栽导致古枣树大面积死亡。法院根据专业意见,结合受损森林资源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合理确定被告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和赔偿责任,并责令其设立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警示基地。
“经济发展不能以破坏生态为代价,生态本身就是经济,保护生态就是发展生产力。人民法院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努力让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生生不息、代代传承。”刘竹梅说。
杨临萍说,人民法院将以《解释》的出台为契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不断强化守护绿水青山的职责使命,统筹推进森林、草原、河湖、湿地等自然生态协同保护治理,巩固增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为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共建清洁美丽世界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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