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一男子酒后摔死出租屋,家属向房东索赔

白癜风QQ群 http://liangssw.com/bozhu/12639.html

酒一直是让人又爱又恨的东西,国人的宴席上始终离不开它,少喝一点可以活跃气氛,但喝多了那可真是难受,甚至还会失去生命,不仅给亲属带来痛苦,而且还会给别人带来麻烦,摊上这样的事儿真不知道怎么说。

浙江丽水遂昌县某镇的徐某亮一直在城里打工,后来为了照顾小孩,从年1月起租用了钟某位于县城的自建房三楼,并将妻儿接到城里居住,一家人其乐融融,跟钟某一家人也相处甚欢,一直相安无事。

因为是自建房,钟某家一至三楼的楼梯一直没有安装扶手或栏杆,但平时并不影响钟某和徐某亮一家人上下楼,不过后来因为徐某亮醉酒不慎摔死在出租屋内,两家人为了赔偿的问题反目成仇,还就安装栏杆等问题缠夹不清,最终闹上了法庭。

徐某亮死亡时间是年6月17日,在三天前徐某亮受朋友只邀请前往赴宴,当时喝得有点多了,在回家之后徐某亮不慎从楼梯上摔了下去,钟某及其家属发医院急救,但不幸的是,徐某亮因颅脑大出血回天乏术最终死亡。

发生这样的事情,自然会涉及到赔偿的问题,当时与徐某亮一起同桌饮酒的人为了化解矛盾,自愿与徐某亮的近亲属达成协议,从人道主义角度补偿了徐家32万元。但徐某亮家属后来又认为徐某亮之死房东也是有责任的,遂向钟某提出索赔。

徐某亮家属认为,钟某家的楼梯没有安装扶手和栏杆,是导致徐某亮摔死的主要原因,钟某作为房东,租赁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徐某亮之死负责,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房东钟某应当承担全部损失的50%的责任,按照徐某亮家属给出的标准,高达74万余元。

面对徐家的索赔要求,钟某感觉十分冤枉。钟某认为,自家的房屋是自建房,安不安装扶手和栏杆与徐某亮之死没有任何关联,徐某亮是自身饮酒过量导致摔倒致死,并无证据表明是从楼上摔下的,也有可能是在这之前摔伤了脑袋导致的后遗症引发身亡,自己尽到了安全义务,不应当对其死亡负责赔偿。

当然一般谈及赔偿问题都会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加之这索赔的款项可不是小数目,自然这事儿私自协商是谈不拢的。随后徐某亮家属将钟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判令钟某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钟某辩称,自家房屋地面平坦整洁,楼道宽度合理,楼梯坡度平缓安全,完全可以正常通行,也不存在安全隐患。徐某醉酒后完全可以扶墙上楼,且其伤害是酒后致伤,在发现徐某亮之后,自己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救助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钟某的辩解是否合理,他到底应不应该承担徐某亮之死的赔偿责任呢?其实要想判定钟某是否担责,首先要判定钟某出租房屋的行为是否和徐某亮之死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只有确定了这一点,才能认定钟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给予多大的赔偿。

其实在很多县城里,像钟某这样将自建房租给进城入镇的村民的情况不在少数,这其间存在很多的矛盾纠纷隐患。对于钟某来说,房子建好后有富余房产租给他人是一种正常租借行为,徐某亮给租金,钟某交付出租房,形成的合同关系也是有效的,这个不用过多讨论。

钟某自建房屋内是否安装护手和栏杆,完全是钟某的自由。但房屋一旦出租,情况又大不相同,因为按照房屋租赁相关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也就是说钟某理应对出租屋内的安全隐患进行排除,此时护手和栏杆就是一种必须品是需要安装的。

钟某在徐某亮租赁房屋之后,也始终没有排除这点安全隐患,其辩称的地面、楼梯坡度、楼道宽度等因素虽然也是安全保障范畴,但并不是关键性因素。而钟某认为徐某亮在进入出租屋之前曾有过摔倒脑袋受伤的事实也缺乏证据支撑,就算再怎么说都无法获得支持。

其实就日常建房而言,在家中楼梯不安装扶手和栏杆的情况还真不多见,钟某自身也存在疏忽,因此按照侵权责任的划定,钟某理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本案中徐某亮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醉酒后仍自行上楼回家,且其明知出租屋内楼梯状态,但依然不顾后果强行上楼,对结果的发生承担大部分责任。

据遂昌县法院年12月22日消息,该院日前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宣判。结合徐某亮当晚状态及送医结果,认定徐某亮的死亡结果与出租屋内未安装楼梯扶手具有一定因果关系,钟某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遂酌定房东钟某赔偿徐某亮家属4万元。本案目前已履行,双方未提出上诉。

葡萄美酒夜光杯,喝酒虽然开心,但也会造成一系列未知后果。生命无法重来,太多的悲剧证实饮酒确实是造成人类死亡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即便再开心也要饮酒适量,一旦形成悲剧那也是悔之晚矣,就算再多的赔偿请问又有何意义呢?




转载请注明:http://www.abachildren.com/sszl/48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