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我县生猪供应和市场价格稳定,最大限度减少疫情传播风险,结合《农业农村部关于切实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及当前非洲猪瘟防控形势,经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风险评估,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对我县生猪及其产品调运办法调整如下:
一、允许浙江省内持有定点屠宰许可证(A证)的屠宰企业(以下简称“屠宰企业”)向我县调入生猪产品(仅限热鲜肉),浙江省外屠宰企业的生猪产品暂不得调入我县。
二、屠宰企业须具备生猪产品冷链运输能力,在遂昌当地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并符合有关要求,同时还须经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审核同意后方能调入,否则视为非法调入。
三、屠宰企业在生猪产品调入前须向当地的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备,调入后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验。调入的生猪产品必须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非洲猪瘟检测阴性报告(PCR法)等相关证明。
四、发现屠宰企业违反动物防疫及食品安全有关规定的,将视情取消其调入资格,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五、继续暂停从县外调入生猪,本县生猪允许调出(限浙江省内)。
六、各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能加强对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的监管,对违规调运生猪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知自年6月17日起正式施行,如有调整,将另行发文通知。
遂昌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
年6月9日
来源:遂昌农业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