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目新闻记者徐雪纯
5月27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高水平建设美丽浙江,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条例》共7章71条,在总则中明确了浙江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和原则,即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同时,为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大格局,《条例》还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公民等主体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
作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发源地和率先实践地,浙江在转化实践中有很多有益探索。为巩固创新成果、推进生态富民惠民,此次《条例》设置专章,明确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基本制度框架,主要内容包括建立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制度和生态产品基础信息普查制度、动态监测制度;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评价机制,支持开展碳汇交易,鼓励探索生态产品价值权益质押融资;建立健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机制和主要流域上下游地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等。
丽水市遂昌县“未来乡村”新路湾镇蕉川村 图源:浙江新闻客户端
《条例》也对浙江在污染防治实践中的改革创新做法进行了总结固化,明确建立和实施全省统一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系统,为排污权交易提供信息发布、供需对接等服务。排污权交易应当通过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系统办理。
此外,数字化改革将成为浙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制度落地见效的重要推动力。根据《条例》,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建设全省统一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系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托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系统,加强生态环境大数据分析研判与评价,提升智慧感知和预警溯源能力,推动智能化、闭环化监督管理。
《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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