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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由松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遂昌县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县长包炜涉嫌受贿罪一案,在松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包炜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对包炜退出的全部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检察机关指控,年至年期间,包炜利用其担任遂昌县云峰街道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遂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遂昌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万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包炜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松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松阳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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