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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遂昌叶某非法毒鱼电鱼付出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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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年1月,龙游县人叶某在遂昌县某村毒、电鱼时被当地派出所抓获移交农业执法部门,经调查,当事人前后三次在河道里以毒鱼、电鱼手段进行非法捕捞,先将随身携带的甲氰菊酯农药倒在水里,把鱼毒晕再用电瓶电捕捞,案发时叶某已销售渔获物获利元。遂昌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元人民币;罚款人民币元;责令生态修复增殖放流鱼苗尾。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的规定,参照《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陆非船作业:罚款1-2万元;在上述罚款区间内,较轻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前50%段,一般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后50%段,严重阶次罚款原则上为该区间的罚款上限。

典型意义

渔业资源是重要的生态和经济资源,使用禁止的捕捞方式(毒鱼、电鱼)进行非法捕捞作业的,将造成鱼类资源的衰竭甚至灭绝,对水环境也会造成极大污染,破坏生态平衡。叶某明知毒鱼、电鱼违法,但为了获取眼前的蝇头小利,仍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遂昌县首次在涉渔违法处置中以行政处罚+增殖放流形式履行生态补偿,通过增殖放流可以逐渐修复非法捕捞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放流的鱼苗长成后,也能进一步净化塘河水质,更好地恢复水生态环境,同时也进一步提高了电毒炸等涉渔违法成本,扭转了以往内陆简易毒鱼、电鱼设备获取便利且违法成本较低的现状,对毒鱼、电鱼等捕捞行为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来源:丽水乡村振兴头雁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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