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江西省通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问题追责问责情况。
据通报,年4月7日至5月7日,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江西省开展了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于年7月17日向江西省反馈了督察情况,同时移交5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要求依规依纪依法组织开展追责问责。
江西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成立专门追责问责工作小组,制定追责问责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调查处理。根据查明的事实,依规依纪依法对42个责任单位、名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其中,厅级单位10个、处级单位23个;厅级干部20人、处级干部64人、科级及以下干部56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49人、诫勉32人、通报等其他处理59人。
有关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一、南昌市、萍乡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改造工作长期推进不力,大量生活污水直排污染严重
南昌市生活污水专项规划编制严重滞后,污水管网排查建设改造推进缓慢,蓑衣荚闸口非法排污问题、乌沙河水体污染问题整改未动真格,城区城市河道、内湖水污染严重。萍乡市生活污水治理行动方案编制滞后,污水溢流直排河道问题整改浮于表面,市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不升反降。省住建厅对全省生活污水管网建设与改造工作督办指导不力。
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南昌市委、市政府,萍乡市委、市政府,省住建厅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班子成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责令南昌市城管局、城乡建设局、水利局、新建区政府、东湖区政府、西湖区政府,萍乡市城管局、住建局、安源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作出深刻检查。
给予时任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城管局局长杨保根,南昌市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熊焕标政务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南昌市城管局副局长罗建华政务记过处分;
给予时任南昌市城乡建设局局长吴韶宸诫勉处理;
给予南昌市水利局局长胡崇敬通报处理;
对南昌市政府,新建区、东湖区、西湖区政府,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新建区城管局、水利局,东湖区、西湖区城建局其他13名责任人给予了相应的处理。
萍乡市原副市长叶华林涉及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给予时任萍乡市城管局局长黄永强、萍乡市住建局副局长池友良政务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萍乡市城管局副局长朱洪华政务记过处分;
给予时任萍乡市住建局局长李南开诫勉处理;
对萍乡市政府、安源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安源区、经开区城管局,安源区、经开区住建局其他11名责任人给予了相应的处理。
给予时任省住建厅城市建设处处长李日龙、城市建设处副处长(主持工作)林伟诫勉处理,对其他3名责任人给予了相应的处理。
二、新余市矿山开发问题突出,生态修复滞后
新余市露天矿山开采违法行为乱象丛生,绿色矿山创建不严不实,督察整改走过场,生态修复严重滞后,整而不治问题突出。
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新余市委、市政府,渝水区委、区政府,分宜县委、县政府,新余市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给予时任新余市副市长徐文泊,时任渝水区委书记、新余市副市长何慕良政务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新余市政府副秘书长彭九根,时任新余市自然资源局局长钟兆辉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新余市自然资源局四级调研员温桂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新余市自然资源局四级调研员刘芳芽,时任渝水区委常委、副区长曾羽,时任分宜县副县长黄农政务记大过处分;
给予新余市工信局副局长刘伟忠,新余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刘新,渝水生态环境局局长石献仁,分宜县自然资源局局长黄建新,时任分宜生态环境局局长袁自君政务记过处分;
给予新余市自然资源局渝水分局局长郭桂珍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给予时任分宜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廖志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分宜县高岚乡党委书记黄军生党内警告处分;
对新余市、县(区)两级党委、政府、自然资源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及相关乡镇其他17名责任人给予了相应的处理。
三、吉安市永丰县循环经济产业园环境污染严重
永丰县在循环经济产业园未通过规划环评审批情况下违规引进企业入园,未按国家要求淘汰龙天勇公司燃煤反射炉,对企业违法行为只检查、不处罚,隐瞒园区企业废水超标排放问题,对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交办的有关企业非法排污信访件敷衍应对。吉安市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审核把关不严。
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永丰县委、县政府,吉安市生态环境局作出深刻检查;对永丰生态环境局、工业园管委会、县发改委、县工信局进行通报批评。
给予时任永丰县委书记钟义山、时任县长娄致文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永丰县环保局局长温华兴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给予永丰生态环境局局长、时任永丰县工业园管委会主任张元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调整职务处理,给予永丰生态环境局副局长丁学伟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永丰生态环境局副科级干部钟志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北片区中队长李璐斌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给予永丰生态环境局污染防治股负责人李程政务记大过处分;
给予永丰县工业园管委会党工委书记曾招胜、永丰县工业园管委会副主任万以虎、永丰县工业园管委会环保工作组组长黄芳刚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永丰县发改委副主任高长发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永丰县工信局技术投资规划股负责人门力党内警告处分;
对吉安市生态环境局、工信局,永丰县委、县政府、县工业园管委会、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其他18名责任人给予了相应的处理。
四、九江市相关县(区)能耗总量控制不力,违规上马“两高”项目
九江市“十三五”能耗总量控制不力,全市总能耗持续增长,德安县、濂溪区多个项目未批先建甚至投产运行,对限制类产能把关不严,彭泽县、濂溪区节能承诺不兑现。
按照管理权限,责令九江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给予时任九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董金寿诫勉处理。
给予时任九江市发改委主任喻子水政务警告处分,给予九江市发改委沿江办副主任丰章良诫勉处理。
给予时任德安县委书记熊晋喜,时任德安县县长周三连,时任德安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徐永平通报处理;
给予德安县发改委主任颜安诫勉处理。
给予时任濂溪区委书记容长贵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濂溪区发改委主任汪传鸿通报处理。
给予时任彭泽县委书记邵九思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时任彭泽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华桦通报处理,给予时任彭泽县发改委主任胡斌诫勉处理。
对九江市发改委、濂溪区政府、江西德安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等4名责任人给予了相应的处理。
五、赣州市大余县工业园违规占地,环境违法问题突出
大余县为建设园区屡次突破规划红线,大余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明发矿业鼓风炉炼铅落后工艺长期违法使用,东宏锡制品等5家企业非法取水等问题监管不力,查处不到位,甚至为明发矿业有关环境违法问题说情开脱。
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大余县委、县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工信局、县水利局和大余生态环境局通报批评处理,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给予时任大余县副县长罗少贵政务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大余生态环境局(环保局)党组书记赵来芳,时任大余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主持工作)曾军建,时任大余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主持工作)周春光,大余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刘串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大余生态环境局(环保局)副局长曾小华,时任大余县工信局副局长胡晓军政务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大余生态环境局(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刘会权,大余县工信局产业和信息化股负责人吴龙政务记过处分;
对大余县政府、县工业园、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其他12名责任人给予了相应的处理。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