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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无证也敢提供医美服务顾客医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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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年11月25日,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对遂昌县某美容公司开展暗访检查,通过多方调查取证,最终查实该公司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为13名顾客开展热玛吉射频治疗、欧洲之星点阵祛斑、菲洛嘉注射、美白针注射、脱毛等医疗美容服务,共计违法所得元。

法律适用

1、《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本案中,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规定予以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非法医疗美容成快速发展态势,已经成为卫生执法的高风险领域,一些美容行业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而这些场所未配备必需的消毒设施和抢救药品,医疗美容项目的实施者均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缺乏系统规范的医学教育与培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从事医疗美容活动。由于利益驱使,一些人往往打着生活美容的幌子而从事着医疗美容的违法勾当,隐蔽性很强,属于典型的非法行医行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非法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行为,一经发现,严厉打击,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来源:遂昌县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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