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通报经查,遂昌县社后大药房(经营者:方桂芳)在疫情防控期间向当地群众销售治疗发热药品,违反了《遂昌县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通告》(年第3号)中有关“全县各零售药店、诊所在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向群众销售治疗发热药品”的规定,我局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全县各零售药店、诊所,要严格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暂停销售治疗发热的药品,落实“亮码、测温、戴口罩”等防控措施。同时,提醒广大市民,做好个人防护,如有发热等不适症状,医院、医院等正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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